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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年仅14岁!这个一天挥霍数千元的盗窃团伙栽了!

来源:宁波公安微信      发布时间:2020-08-24 15:28      点击数:

2020年8月12日18时许,事主童先生到宁海前童派出所报案,称8月11日夜间,其停放在前童镇新街塔山公寓旁的越野车内6800元现金被盗。

接警后,前童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宁海刑侦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但未能提取有价值线索。在对现场以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进行调取查看后,民警有了重大发现:案发时间为8月11日23时左右,作案嫌疑人为4人,从体态样貌上看年纪偏小,得手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案发时正值午夜,周边多为农村田地,通过多方侦查,民警将4人的落脚点锁定在台州临海。

8月14日,民警赶赴台州临海某宾馆,将入住在宾馆内的宋某(16周岁)、梁某甲(16周岁)、梁某乙(16周岁)当场抓获。又循线在某手机店内将黄某(14周岁)抓获。

经调查,团伙成员均系未成年人,平时无人管教且早已辍学,平日厮混在一起,手头拮据。年纪最小的黄某已有5次盗窃劣迹,他认为盗窃来钱快,还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

到案后,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均交代此次盗窃由黄某策划,事前4人曾在地图中查找可以下手的地区,认为宁海县经济发达且于临海较近,最终他们选择地域位置较为偏僻的前童镇下手,于当日夜间乘坐出租车来到前童物色下手的车辆,得手后又打车返回台州临海。4人被抓获时,盗窃所得的赃款已被全部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梁某甲、梁某乙3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某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警方提醒

广大车主应尽量把车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场所,下车时及时锁好车门,注意保管好贵重物品,不要随手放置在车内,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