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4002940469U/2023-0000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3-09-18 14:28来源: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14:28 点击数:541
第一条 为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管理,降低未成年人因进 入歌舞娱乐场所而引发的风险,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 境,进一步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 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区检察院对歌舞娱乐场所规范治理工作各行政单位 履职情况加强法律监督;对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具有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人开展帮教;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 监督管理;接受娱乐场所备案;针对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硬件设施不符合标准、保安 人员未配备到位、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开展执法检查并依职权进行处罚。
第五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对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颁发娱乐 经营许可证;对歌舞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针对歌 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超时营业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未成年人禁入 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单独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依职权进行处罚。
第六条 区人社局发现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以 各种情形招用未成年人的(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依职权进行监管。
第七条 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人社局在 工作中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歌舞娱乐场所存在无证经营、 超时营业、提供有偿陪侍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规招用未成年人等情形的,应当按各自部门职责将线索移交职责部门并抄送区检察院。
第八条 职责部门在接到行政处罚线索移送单后,应积极调 查核实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线索发现单位,将处理结 果同步抄送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已采信的刑事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证据使用。
第九条 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人社局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定期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培训工作。
第十条 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督促、协商,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 法检查不少于2次,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移送线索、定 期会商。区检察院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相关主管部 门对歌舞娱乐场所监管不力、怠于监管的,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