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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6-23 09:48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6-23 09:48      点击数: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均要求各地各部门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以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

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企业一旦受到处罚,将影响其信用和融资,进而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税总局、部分地市公安机关和部分省市其他领域的首违不罚实践。起草后,两次向各区县(市)和市局业务警种征求意见,组织业务警种座谈,到镇海、余姚、宁海等地派出所与基层民警座谈调研,2022年4月15日至4月29日,在市政府和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2022年6月8日经过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1.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必须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

2.初次违法的认定。本办法在周期、地域、前科三个环节作了设定,即设定在一定周期和地域范围内未实施过特定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关于时间周期,考虑到公安行政执法的特点,设定为1年;关于地域范围和前科情况,分行政违法前科和刑事犯罪前科。其中行政违法前科限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前科(交通管理类行政违法除外,其首违不罚的实施办法由交警部门另行制定),刑事犯罪前科无区域和管辖限定。

3.办案程序。案件办理应当先调查取证,再确定是否适用首违不罚。为减轻基层民警负担,简化办案程序,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民警开具《告知承诺书》(可当场开具)即可。

四、《清单》内容

《清单》包含保安服务、单位内部保卫、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类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类违法行为共12条,《清单》的制定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故意程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因素。

解读机关:宁波市公安局

解读人:应彦芬

联系方式:0574-8706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