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4002940469U/2022-00007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2-06-23 09:46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6-23 09:46 点击数:
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3日
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宁波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初次发生《宁波市公安行政执法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中所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查处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发生《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近一年内,域内未实施过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其中交通管理类行政违法行为和已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
(二)近一年内,未被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不在执行刑罚、缓刑考验和假释考验期间的;
(三)近一年内,未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近一年内因首违不罚签署过《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的,不适用首违不罚。
第四条 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一)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危及生命健康或公共安全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或突发事件预警期内,不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取证,开具《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当注重运用说理性执法,讲清道理、释明法理,及时通过建议、提醒、劝告或告诫等方式对当事人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遵法守法。
第七条 公安机关管辖的交通管理类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实施办法,由交警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安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作出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