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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人员需做好企业发票管理的“守门人”

2022-10-17 16:31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0-17 16:31      点击数:

发票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虚开发票是一种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舞弊行为,会使产生成本虚高,使账面上的利润减小,从而少缴纳所得税。日常生活中面对开票、收票这项工作最多的人员无疑是会计、出纳人员。

2016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找到某家公司会计胡某,让胡某帮忙开具发票20张,金额共计220万余元,胡某从中收取了4000元的好处费。经查,自2016年开始,胡某以公司名义,帮14家公司虚开发票金额高达500余万,收取的好处费6万余元。目前,该案件相关人员均被刑事处罚。

会计和出纳人员作为企业纳税环节中实际操作和执行人员,一定要睁大双眼,做好企业发票管理的“守门人”。对此,宁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提醒会计、出纳人员:

1、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拒绝帮助他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的处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3-10年徒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可见虚开发票一旦发现,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2、仔细核对发票后再转账。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3、勿贪小利,合法经营是正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往往是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主动到各企业公司推销,有些企业为了贪图小利,又认为偶尔虚开几次不会被发现,最终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