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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002940469U/2026-101051980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6-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关于《宁波市鄞州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6-03-27 16:40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3-27 16:40      点击数:

文号:甬公鄞通字[20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约房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新业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按小时向不特定对象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短租房、网租房。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以及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者(出租人),是指提供网约房出租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平台,是指为网约房经营者发布房源信息、提供预订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

负责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和入住人员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治安、刑事案件。指导、监督网约房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区委网信办

依法对网约房平台在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开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活动。

(三)区住建局

负责网约房房屋结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网约房装修安全监督、用于网约房经营的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和处置等工作;监督管理网约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督促相关公用事业经营企业加强网约房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区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

负责网约房的卫生监管工作。

(五)区消防救援局

指导各镇(街道)督促网约房经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网约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置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局

指导网约房经营主体依法登记;依法监管和查处网约房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日常执法中将发现的有关网约房经营违法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各镇(街道)

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情况的日常摸排;配合区级职能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经营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五条 用于经营的网约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权属清晰,经营者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建筑、房屋结构、用电、用水和用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房屋消防安全条件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确保信息实时准确采集上传;

(四)在主要出入口、公共通道等部位安装符合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留存不少于30日,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五)配备必要的防盗门、窗等安全防范设施;

(六)符合所在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房屋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厨卫间、阳台、过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的;

(四)房屋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宜作为网约房的情况。

第七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报备以下材料:

(一)网约房出租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网约房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租用他人房屋用于网约房出租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屋权属人书面同意从事网约房出租的材料,材料中应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网约房实景照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等基本情况资料;

(五)网约房经营者签订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承诺书;

(六)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平台发布信息前,应通过“鄞州区网约房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备案;

(二)申请人申请报备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收到备案信息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架房源;

(四)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产房源码,网约房经营者可下载保存使用;

(五)网约房经营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报备程序同上;

(六)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经营行为的网约房经营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四章 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是网约房安全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法治教育,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利益;

(二)及时在鄞州区网约房管理平台登记、核验入住人员身份、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三)接待境外人员入住时,应立即向属地派出所报告,并告知境外人员及时至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境外人员退房后,应当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报送其退房时间;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当遵守公安部门“五必须”规定:必须查验身份并登记信息;必须记录监护人联系方式;必须核实同住人员关系;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必须报告可疑情况;

(五)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六)在人力和技防设备安装等方面符合履行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七)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八)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相关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

(九)定期检查所涉网约房各类设施设备和网约房房屋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十)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纠纷、投诉或突发情况等,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十一)不得有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十二)对不再从事网约房经营的,应及时注销在网络房平台推送的网约房房源信息;

(十三)落实公共卫生要求,科学配置卫生设施,落实环境清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网约房住宿人员责任

第十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当向网约房出租人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登记,不得留宿他人或私下转让床位;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三)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不得利用网约房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网约房平台责任

第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准入审核:平台应对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信息收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并严格落实分级分类保护要求;

(二)线上房源合规管理:平台需对房源信息的地址、安全设施等进行审核,政府部门通报的违规房源需及时下架;

(三)信息报送:平台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实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推送房源信息、订单信息、经营者及入住人员数据,对于接待特殊人群入住的,如未成年,应当遵守公安部门“五必须”规定;

(四)违规行为联合处置:建立“线上发现-线下执法”工作闭环。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政府部门协查指令后,及时提供经营数据及操作日志等内容;

(五)应急联动:平台需开通7×24小时政府协查通道,遇到突发情况需即时提供涉事房源、入住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网约房住宿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另有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