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5-22 09: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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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各位直播间的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陈盛。今天,非常感谢前洋直播中心提供的平台,在这里借5.15经侦宣传日的契机,与大家分享关于防范企业职务犯罪的心得,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陈盛:老生常谈,先说说什么是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内部贪腐经济犯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达到3万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起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让我们来看一组简单的数据,近三年来,我大队办理的职务侵占案件占比分别是22.22%、21.52%、21.43%,相较其他经济犯罪,可以看出职务侵占案件的发案数始终处于高位状态,这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上至企业高管、下至普通员工,都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成为犯罪主体,企业管理一旦出现漏洞,就会有发案的可能。今天,我就以今年我大队刚办结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就案论案,分析一名普通员工是如何犯罪的。
陈盛:案件发生在本辖区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内,该公司经营各类酒水批发,通过招聘业务员向全市大小商户销售公司的各类酒品。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9年6月入职,平时主要工作就是按照公司业务的区域划分,向市区内自己负责区域的大小超市、食品批发部、便利店等商户推销公司的各类酒品,至2023年2月,李某负责接洽的商户已有200余家,在公司工作表现稳定良好。但自2023年2月开始,李某沾染上赌博,一年多时间里输了100余万元。不仅花光了自己工作多年的积蓄,还开办多张信用卡套现甚至网络平台贷款,导致身负巨额债务。期间,李某为了赌博翻身、归还欠款,李某便将心思放在了公司货款上,从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直到2025年3月底,我大队接到该公司负责人报案,至案发,李某已侵占公司货款116万余元。
到这里,大家或许会有疑问,李某是如何在2年时间里侵占这么多货款的?这期间,货款没有了,公司就一直没有发现吗?这仅仅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呢?下面,就让我们剖析这起案件,以小见大,来谈谈本案犯罪的手段以及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希望各企业能够引以为戒,通过内部查漏补缺,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陈盛:我们先来看一下该公司的销售模式。该公司销售酒品主要有三个环节。
环节一:销售单据。该公司业务员在销售酒品前,需要从公司财务处开具一式四联的销售单,分别是存根联、提货联、客户联和客户回执联,上面会注明销售的酒品、数量、单价、总价、客户名称以及负责业务员名称。存根联由财务留存,提货联交给仓库保管员后从仓库提货,客户联交给商户确认酒品信息,客户回执联则是作为向商户收款的凭证,收取货款后交由财务保管。
按照公司规定,客户回执联是在商户收到酒品后,由财务保管,业务员每次出去结款,要先从财务处拿客户回执联,但由于业务量大,未结清的客户回执联实在太多,每次拿来拿去又过于麻烦,公司也就默认客户回执联一直存放在业务员这里,方便业务员可以随时结款,等款项结清后,再上交财务保管。
环节二:发货方式。该公司业务员凭提货联从仓库提货,仓库保管员根据提货联上的酒品信息,将指定酒品交给业务员,酒品出库后,由业务员自行运输至商户指定地点。
环节三:收款方式。该公司对商户的货款结算方式有2个途径,均由业务员上门收取。对有一定规模的商户一般是扫描二维码转账支付到该公司负责人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上或公对公转账支付到该公司银行账户上;对其他商户则可由业务员以各种形式自行收款后再上交给公司。在结款时间上,由于不同商户的情况不同,为了扩大稳定客源,并无统一标准。其实大家都知道公对公转账是最安全的。但不同商户的经济状况不同,财务模式不同,结算习惯也就不同。而公司为了留住这些商户,也就顺应各类商户的习惯,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会有哪些漏洞,使李某侵占了这么多货款呢?下面,再来看犯罪手段。
陈盛:这是一起销售岗位业务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在本案中,李某侵占货款的手段主要有2种。
手段一:虚构销售。商户对商品的需求在一段时间内是有定量的,李某为了快速获取资金,在向公司财务开具销售单时,会假借某商户名义虚构销售业务,从公司仓库提取价值大、销量好的酒品,然后打着公司搞活动促销的旗号,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销售给有需求的商户或个人,从而将公司酒品变现。
手段二:截留资金。由于部分商户对货款的支付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尤其是对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商户,定期、延期或拖欠支付货款的情况是普遍客观存在的。每次公司向李某问询货款收取情况时,李某就会以这些商户资金紧张、延期付款等为由,谎称没有收到货款,实则是已将收取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从我们接触的各种职务侵占犯罪手段看,李某的犯罪手段并无多少技术含量,对照销售模式,主要在于该公司给业务员的自主权过大,缺乏有效监管。该公司酒品的销售是由每名业务员区域负责,业务员成为公司与商户之间的唯一桥梁,具有极大的自主权。李某作为公司业务员,本身应该只是一名执行者,只需要依据公司的指令作出相应的反应。但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某在销售酒品的过程中,不仅是一名执行者,同时也是一名决策者,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漏洞一:业务员自主物流。酒品出库后,就由业务员持有,如何运送、何时运送、运送多少均由业务员一人说了算,业务员自身成为了酒品的一个仓储点、中转站,公司丧失了对酒品的监管,酒品的去向取决于业务员的个人意志。举个例子,李某在销售单中填写客户名称为A,销售100瓶啤酒,公司对情况的掌握就是李某向A销售100瓶啤酒。而实际上李某将啤酒销售给A,10瓶,销售给B,90瓶。对此,公司就无从知晓。至案发,除该公司知晓的200余家李某负责接洽的商户外,李某还向其他百余家商户及个人销售酒品,而这些商户和个人的信息,公司均未掌握。
漏洞二:业务员主导收款。除了直接转账给公司或公司负责人的商户外,其余货款均先流入业务员个人账户,公司对流入业务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无法掌握,使业务员自身形成了一个资金池,决定了资金的最终去向。在本案中,该公司负责人于今年春节后,才意识到李某负责接洽的商户拖欠货款情况严重,且拖欠时间越来越长,拖欠金额越来越大。每次询问李某,李某的回答就是商户没付款,于是就安排其他业务员去向这些商户核实情况,才发现这些商户早已支付货款给李某并出示了相关付款凭证。
漏洞三:业务员自择商户。业务员根据公司要求,在负责区域内自主选择商户销售酒品,这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鉴于前2个漏洞的存在,使这也成为了漏洞之一。公司对商户信息的了解源自业务员,在开具销售单时,业务员就决定了公司酒品的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为之后的“自主物流”和“主导收款”铺平了道路。
综上,一笔业务的开展,在公司层面仅能明确酒品的流出,对收货的实际商户、销售的酒品数量、货款的支付情况均无法明确,犯罪空间如此之大,自然无需多高明的犯罪手段,就可以侵占公司资金。
陈盛:案子分析完了,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普遍且危害较大的企业员工职务侵占案件,典型是因为本案中的犯罪手段较为常见,普遍则是企业员工作为犯罪主体,群体数量较大,而危害较大是由于员工作为企业中的基层,自身家底往往并不厚实,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也大多是受生活所迫,犯罪所得基本入不敷出。因此,案发后公安机关追赃挽损的成效是远没有案发前内控避险来得有效。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呢?毕竟防范也是需要成本的,内控方式没有上限,企业规模大,内控方式完善;企业规模小,内控方式薄弱。 但即使出于成本的考虑,也应具备基本的内控方式。
以本案企业为例,内控方式一句话概括,就是让业务员接触的客源、货物、货款相对分离。在这里提供一些防范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建立商户回访机制。企业对商户的拓展凭借业务员的个人能力,以至于企业对商户信息的掌握一般是不如业务员的,如本案李某明面上对外接洽200余家商户,实际上还与百余家商户及个人有往来,但这些并不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企业只需要业务员在开具销售单交接货物时,登记好收货商户的同时并附注商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每月或每季度根据货款应收未收情况,由接洽业务员以外的人,如财务部门联系回访,向商户核实到货情况以及货款支付情况。本案公司也是后来通过安排其他业务员走访商户核实,才发现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当然,接洽业务员也可以与业务对象或业务对象以外的人串通,伪造收货人信息来应对企业的回访,这就属于进阶版的犯罪手段。可以通过与其他防范措施相结合,形成一套组合拳,来规避这种犯罪手段。
(二)建立指定运输渠道。企业需要业务员对外拓展商户,业务员与商户之间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但货物的往来应避免由负责接洽商户的业务员去完成,可以通过专门的物流渠道,在企业与商户之间形成点对点的货物往来。而接洽商户的业务员则负责向企业明确发货时间、地点、货品、数量;在货物发出后,及时向商户核实到货情况,使业务员与物流渠道形成双向监督。一方面,可以防止业务员接触持有货物成为仓储点、中转站,避免业务员伪造收货人信息。另一方面,可以由业务员对物流情况实时监管,避免物流线监守自盗,确保货物能够按时按量送达商户。本案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让业务员在接洽商户的同时负责物流,对业务员的管理仅基于信任,从而给业务员创造了犯罪空间。此外,如果是企业内部物流,也有可能出现业务员与物流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这就需要对物流人员定期岗位交流,减少勾结风险。
(三)建立专门资金监管。防范企业内部贪腐,一手管好物,一手管好钱。前面说了怎么管物,现在说说怎么管钱。收取货款,最理想的货款结算方式无疑就是货到付款且公对公银行转账,但为了与几百上千家大小商户建立长期业务往来,根据不同商户的需求,货款结算方式必然无法统一。为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只能从自身着手,对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如对大额货款的结算,应第一时间确认到货情况,尽可能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避免由业务员转手,遇到延期结算的,要缩短回访时间,提高回访频率;如对小额货款的结算,特别是散户,现在基本都用微信、支付宝转账,企业应向微信和支付宝官方平台申请商家收款码给业务员,禁止业务员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结算货款。如遇现金结算的,要专门做好备注,在后续业务往来中,重点回访关注;对所有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定期启动回访机制,核实现实状况。
上述就是我对该起职务侵占案件的一些见解,同类企业可以对照参考,有时候没有犯罪发生,不是管理没问题,而且业务员没犯罪动机,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合适的内控机制。
陈盛:我的分享完了,大家在这方面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提问。
网友:如果案件中的业务员,在被公司发现前将钱还给公司还算犯罪吗?
陈盛:关于案件的定性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我在这里说个大概,职务侵占是一种永久的侵占,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在侵占公司资金时,存在归还的主观意愿,一般不涉嫌职务侵占,但会涉嫌另外一个罪名,叫挪用资金。而挪用资金根据资金的使用有所区分,如果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从事盈利性活动,之后不管是否还钱都是涉嫌犯罪的。此外挪用的资金超过三个月后没有归还的,也涉嫌犯罪。如本案中的李某,把公司的资金用于赌博,赌博是一种非法活动,李某不管是否还钱都是涉嫌犯罪的。
网友:员工拿公司的东西怎么区分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陈盛:简单来说,可以通过两方面来区分。从犯罪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个职务身份,他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能够管理或经手到公司的财物;而盗窃对这方面没有要求。另一方面,职务侵占对侵占的财物是属于一种合法持有,非法占有;而盗窃对财物是直接秘密窃取。打个比方,本案中李某有物流的职务便利,通过公司的提货联到仓库提取各类酒品,他提取到的各类酒品都是合法持有,但是如果李某在提货的过程中,偷拿了提货联登记以外的酒品,那这类酒品就属于盗窃。
网友:公司发现员工职务侵占,双方私下和解后,公安机关还可以追究吗?
陈盛:这是应当追究的。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私下和解无法免除刑事责任,企业正确的流程应该是刑事报案,再民事追偿。如果企业选择了私下和解,等同于纵容犯罪,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威信,会出现崩塌效果,其他员工就会有样学样。这对企业是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陈盛:本次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