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4002940469U/2024-0000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4-09-27 16:58来源:公共关系科
来源:公共关系科 发布时间:2024-09-27 16:58 点击数: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6〕18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3〕49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2〕9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奉政办发〔2024〕6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奉化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补贴申请工作开始启动,现将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币补贴保障对象
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3〕49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奉政办发〔2024〕6号)等规定条件的在奉化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主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奉化户籍家庭成员,或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五年内转让、征收的应当计算在内;
(三)参加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量化积分正分以上;
(四)主申请人与奉化区注册登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奉化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不含补缴社会保险;
(五)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奉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70000元);
(六)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七)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376500元)。
(八)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0000元;
(九)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150600元);
(十)申请时未享受本区人才安居政策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十一)一线环卫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量化积分等条件的限制;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公租房政策体系执行。
二、货币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公租房保障货币补贴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度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所需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下:
(一)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其中主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可提交出生证明;配偶已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四)有效期内的劳动(工作)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五)机动车购买发票、有车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或其他机动车价值有效证明;
(六)《承诺书》(即附件,按要求签字并盖章);
(七)社保卡。须为主申请人的宁波市社保卡,且确保社保卡已经激活并处于正常状态;
(八)特殊情况的补充材料。
上述所提交资料需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认证盖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乘以货币补贴比例确定。
(一)保障家庭成员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
(二)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相关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补贴比例为奉化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四、货币补贴保障户数指标
2024年度奉化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补贴年度保障户数指标为100户。
五、申请时间及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前必须先进行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积分申请政策详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2〕9号)。本次奉化区流动人口公租房货币补贴量化积分申评途径为线上或者线下申请。积分申评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8日(线上申请不限时间,线下申请限法定工作日)。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获得积分后,于规定时间内携带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奉化区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提出公租房保障货币补贴申请。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补贴申请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31日(法定工作日);
(三)核准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受理登记先后顺序排序,根据奉化区年度指标数实施保障。超过公租房货币补贴年度保障户数指标的,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和公租房保障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员自收到公租房保障货币补贴审核通过的短信7日后的一个月内,前往奉化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货币补贴申请。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补贴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签订货币补贴合同的次月起开始发放,货币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工作期间,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含),已享受过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重复保障,市、区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岗位除外;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发放期间,若货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条件,从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公租房保障货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未及时报告银行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变化,无法联系本人,导致公租房货币补贴发放失败,或年审后不再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五)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其用人单位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如实报告的,可认定为隐瞒行为。
七、量化积分申评流程
符合我区公租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可选择以下方式参加量化积分申评(两者选其一):
1.线上申请:电脑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浙里新市民”服务专区(宁波本级区域)或者手机端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新市民”服务专区,在公租房补贴应用中自主上传各类资料进行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携带申请公租房补贴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暂住地)所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量化积分受理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单位 | 申评窗口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锦屏街道办事处 | 锦屏街道茗山路25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 毛威 88507291 |
岳林街道办事处 | 岳林街道岳林东路311号资源配置和综合(政务)服务中心 | 康军 88915257 |
莼湖街道办事处 | 莼湖街道东盛路308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 | 任炳杰 88987072 |
西坞街道办事处 | 西坞街道镇南路91号矛调中心一楼大厅 | 邬永波 88968200 |
尚田街道办事处 | 尚田街道尚方路31号便民服务中心 | 顾维斌 88637921 |
萧王庙街道办事处 | 萧王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 江岳 88836211 |
江口街道办事处 | 江口街道瑕浦西路98号中交壹里科创云廊2号楼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 郑颖 88607538 |
方桥街道办事处 | 方桥街道方港路16号便民服务中心 | 张露娜 88608980 |
溪口镇 | 溪口镇中山路108号矛调中心一楼大厅 | 方雄明 88866952 |
大堰镇 | 大堰镇文教路6号资源配置和综合(政务)服务中心 | 竺凡可88605248 |
裘村镇 | 裘村镇银河路芦溪家苑13幢5-8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 陈碧红 88756195 |
松岙镇 | 松岙镇振兴路85号矛盾调解中心205室 | 胡云鹤 88793708 |
(二)公租房货币补贴申请窗口基本信息
地址 | 窗口 | 联系电话 |
奉化区行政服务中心 | 三楼L区15号窗口 | 88689369 |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