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保护视力色:

 
索引号: 11330204002940469U/2024-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0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全区公安机关应对极端天气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指引》

2024-09-24 15:20来源:公共关系科

来源:公共关系科      发布时间:2024-09-24 15:20      点击数:

文号:-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要求编制印发“五停”“五断”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极端天气下停止全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 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督、指导全区范围内极端天气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鄞州区每场次参加人数预计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的应对工作。区内每场次参加人数预计1000人以下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单位的极端天气停止群众性活动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办标准】 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以下统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为停办信号,具体标准为:

1.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于当日全天停办。

2.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遇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及时停办,并有序组织活动参加人员撤离。

第五条【信息发布响应】 当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气象微博、气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1.当日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治安大队将当日全天停办决定告知活动承办者。1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由所在派出所将当日全天决定安排告知活动承办者。

2.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遇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及时停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治安大队及时将停办决定告知活动承办者。1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由所在派出所及时将停办决定告知活动承办者。

3.按规定活动停办的,治安大队、派出所要督促活动承办者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告知活动参加者停止前往,并组织已到现场的活动参加者有序撤离。

第六条【预警应急响应】

1.治安大队要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涵盖范围务必全面,足以应对在极端天气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

2.派出所要督促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应急措施。制定的应急措施要足以应对在极端天气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

3.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治安大队、派出所应督促活动承办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保持通讯畅通,电话热线要及时回应活动参加者的咨询。

4.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治安大队、派出所要督促活动承办者加强活动场地、设施安全巡查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场地、人员、设施安全。

第七条【其他极端天气停办活动】气象部门发布暴雪、道路结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参照上述几类情况的安排停办活动,结合实际实施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活动参加者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灾后恢复】 极端天气过后,治安大队、派出所要督促活动承办者组织力量做好恢复活动场地损毁设施设备,并重新组织现场踏勘、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活动安全实施。

第九条【宣传教育与培训】 加强防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宣传教育,将防灾、避险、自救、逃生等知识纳入对活动承办单位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活动承办单位员工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单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组织实施能力。

第十条【实施时间】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