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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不仅危险还犯罪!

2024-05-27 10:38来源:公共关系科

来源:公共关系科      发布时间:2024-05-27 10:38      点击数: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危险还犯罪!

近日,萧王庙派出所和尚田派出所接连破获数起非法“电鱼”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渔获物700余条。

自尚田派出所成立“山水守护队”以来,日常在尚田辖区开展沿江巡逻。4月15日晚上10时许“山水守护队”巡逻至排溪村附近时,发现两名男子正在东江使用电瓶“电鱼”。民警立即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唐某、应某带回所里,现场查获一套“电鱼”工具及鲫鱼、黄辣丁鱼等渔获物291条。

5月13日晚上11时许,民警巡逻至东江附近又发现两名男子,正在使用电瓶“电鱼”。民警再次查获一套电鱼工具,现场缴获鲫鱼、白条鱼等渔获物256条。民警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罗某、赵某带回至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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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四名嫌疑人均采取一名嫌疑人,负责背包和拿杆子“电鱼”,另一名嫌疑人负责拿网提桶。两两合作进行捕捞。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5月13日凌晨2点,萧王庙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汪家村河道边发现,有人正在进行“电鱼”作业。当场抓获3名男子,现场查获“电鱼”工具2套,渔获物200余条。

经初步调查,竺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三人涉嫌使用“电鱼”工具在禁渔期以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萧王庙派出所民警已将渔获物放生,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现正值禁渔期,在禁捕区采取“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式捕捞,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保护水资源,助力生态环境建设人人有责。切忌因贪吃,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