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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2024年第15号)

2024-03-20 09:16来源:道路秩序处

来源:道路秩序处      发布时间:2024-03-20 09:16      点击数:

为深化落实货运车辆便利通行政策,保障物流配送畅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在现行通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按照轻型厢式货车的通行规定通行;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按照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的通行规定通行;其他类型黄牌货车禁限行规定不变(详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放开市区部分货车通行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16号)》)。

二、本通告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县、市)限行区域,各区(县、市)不再另行发布通告。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危化品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证。

四、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