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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明火作业,鄞州公安:拘!

2023-05-29 10:10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10:10      点击数:

“民警同志,早知道这是要被拘留的,无论如何我都不会这么做,旁边放着这么多配电箱,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我现在自己想想也后怕。”5月11日,鄞州公安分局以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为由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面对民警发给他的处罚决定书,他一边签字一边说。

前期,我省某县发生了重大火灾事故,经调查系违规电焊作业引发。为减少我区此类安全隐患,鄞州公安分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违规电焊作业的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已走访企业312家,开展宣传527次,开展联合执法120余次,发现安全隐患32处。

上门走访企业 开展安全宣传

针对电焊作业较多的企业,鄞州公安分局充分依托社区民警和驻村辅警人头熟、情况清的优势,配合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对重点企业开展上门走访。在走访中查看作业现场环境,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对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无证操作情形。通过实地走访,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举措,堵塞漏洞。同时对企业工作人员开展安全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告知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

部门联合执法 实施突击检查

在专项行动中,鄞州公安分局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对部分重点企业开展暗访,实施突击检查。

5月5日10时许,云龙派出所和云龙镇应急管理所在联合巡查时,发现辖区的某金属制品公司内有人在进行明火(电焊)作业。经现场查看,作业环境旁边有可燃气体气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场询问操作人员陈某某,发现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属无证电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5月5日16时许,福明派出所民警在联合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福明街道某工地配电室楼顶进行电焊施工作业。现场检查操作人员陈某某,发现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5月9日15时许,姜山派出所和姜山镇应急管理所在联合巡查时,发现辖区的某广告公司内有人在进行明火(电焊)作业。经现场查看,作业环境旁边有配电箱、油漆等易燃物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场询问操作人员范某某,发现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属无证电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电焊要拘 指使的也要拘

实施违规电焊作业的行为要被处以行政拘留,但也有人因为指使他人实施违规电焊作业也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5月8日14时30分许,东钱湖派出所民警在联合巡查时,发现东钱湖镇某工地有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现场对操作人员冯某某、冷某某进行作业资格检查,发现二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进一步询问,施工负责人王某,在明知冯某某、冷某某二人未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仍指使二人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焊接是项对操作技能要求较高的作业,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易产生有害气体和烟尘;致人灼伤、引起电光性眼炎、具有较大光辐射伤害;易引起触电事故、高空坠落、火灾爆炸事故等。

因此,电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时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具;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下方应设置接火盘;电焊作业现场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