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 14:13来源:公共关系科
来源:公共关系科 发布时间:2023-12-20 14:13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乘客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宁波轨道交通安检水平,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宁波市公安局会同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草拟了《宁波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20日前反馈至宁波市公安局。
通信地址:宁波市郡杨路260号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
邮编:310050
联系人:姜彬、李夏
联系电话:0574-81989080
电子邮箱:nbgdga@yeah.net
附件:宁波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宁波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自制枪、消防灭火枪、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发爆器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砸炮、摔炮、拉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
3.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符合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含陶瓷类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指虎等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瓦斯、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6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乙醚、丙酮、油漆、稀料(香蕉水)、松香油、松香水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酸醋、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7.装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高压气体容器等。
(五)毒害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药、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
1.无包装易碎品。
2.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有恶臭等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3.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4.充气气球、自行车、电动车(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以及电动车电池等有安全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滑轮车、扭扭车、轮滑鞋等可携带进站,但严禁在站内、车厢内使用。
5.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利器、钝器:餐刀、砍刀等刀具,锤、斧、铲、锥、锹、镐、锯、铁棍、榔头等工具,武术、工艺、礼品的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6.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7.活禽和猫、狗等宠物;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以及未有严密包装的鱼、虾、蟹等海鲜。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8.其他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刀具类
未开封且原厂包装完好的菜刀、美工刀、剪刀以及有包缠措施的水果刀,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的,合计限带1把。
(二)酒类
未开封且原厂包装完好的各种酒类(60度及以上的高度酒类除外)可携带进站。散装酒需经过液体检测仪检测合格,且携带不得超过5升。
(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
1.含易燃成分的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2.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3.75%及以下酒精(固体、液体,包括酒精洗手液),累计不超过120毫升。
4.防晒喷雾、花露水、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衣领净等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60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
5.医用氧气袋(凭医院等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登记后)、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皮革光亮剂、硅胶、地板蜡、樟脑等物品每种限带2件。
6.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
(四)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它限制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