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4002940469U/2021-00014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1-08-20 09:49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9 点击数:
鄞州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江东、鄞中、鄞东分局,鄞州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鄞州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2.第七轮安全评估记分确认表
3.各金融机构实地评估时间安排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21年8月20日
鄞州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
实施方案
为全面、公平、客观地评价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情况,深化银行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0〕34号,以下简称《全国评估办法》)、《公安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的通知》(公治〔2017〕490号)以及《浙江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34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28号)等文件精神,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组织开展全区第七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光华为组长,分局治安大队、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由治安大队大队长柯宗伟任办公室主任,警卫科科长傅锡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区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宁波市公安局、宁波银保监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全区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在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评估”的原则,根据《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邮政部门)的营业场所安全、业务库安全、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运钞安全、消防安全、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安全(含自建及外包监控中心)、枪支弹药安全、案件防范、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内容进行严格评估、逐项评分。
(一)公安机关职责。 鄞州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包括防护舱)、监控中心、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及案件防范能力进行评估。
(二)银保监部门职责。会同鄞州公安分局组织实施金融安全评估,检查、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并按照《全国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职责。按照《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评估标准》,组织对本部门及全区金融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和落实安防达标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银保监部门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
(一)自查整改阶段(8月20日至8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对照《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评估标准》,全面梳理、排查辖内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落实限期整改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公安机关、银保监部门监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武装押运企业落实自查整改工作。
(二)全面评估阶段(9月1日至12月5日)。按照《全国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抽调协调治安、银保监、消防等有关人员以及金融安全防范专家组成安全评估小组,评估前组织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培训,掌握评估标准、统一评估方式、明确职责分工,并根据《浙江评估标准》认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区金融安全评估小组对全区监管的银行各基层分支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对全区所有营业场所、业务库和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等九大类逐一进行评估打分,每大类涉及多个的,该大类分值取平均值。以区级以下九大类总分的80%加上区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为该银行区域分支机构的评估得分。
各金融机构实地评估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5日后)。组织人员对评估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其中,对评估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鄞州分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实统计评估分数,并根据分值高低列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安全防范合格单位、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及治安隐患单位,并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评估活动是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暴恐、防盗抢、防风险以及落实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全面检查、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途径,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武装押运企业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保监部门监管工作措施,深化金融安全保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第七轮安全评估工作处于银行安全防范行业标准新旧交替之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现有标准的同时,要对标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标准《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现有安防设施基础上,在安全评估期间同步推进新标准的达标整改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及资源浪费。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武装押运企业的2021年度深化平安单位建设暨创建治安安全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另发)请结合本办法要求进行,不再重复组织评估。
(二)注重活动实效。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及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任务和专业标准,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安全评估小组要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公平、客观地对辖区内所有的银行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自助机具、枪弹库、金融监控中心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不得缺项漏项,严禁打“人情分”、敷衍走过场等现象;安全评估工作各环节要实行人员实名制,记录、登记在册,执行谁检查、谁负责督办落实制度;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逐项书面记录,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治安隐患整改要明确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对评估提出的意见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坚决做到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风险认识不到位不放过,真正达到以评估促意识强化、抓制度落实、固安防基的目的。同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开展辖区安全评估,加强对发现问题的信息化跟踪督导能力,提高评估实效。
(三)把握评估范围。本次安全评估是对2020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案件等状况以及金融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安全评估小组要认真梳理辖区发生的各类涉银案件,并按规定如实予以扣分;对2021年1月1日后验收通过的银行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其安全防范设施项目不再予以安全评估,按满分计算,如未达到《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有关要求和已达到第八条第12款要求的,仍按规定予以评分。同步部署对辖区武装押运企业的金库、运钞等内容安全评估工作,其中业务库、运钞安全、消防安全、枪支弹药安全、案件防范、监控中心、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项目评估按照《浙江评估标准》执行,其它未涉及的项目按满分计算,各武装押运企业的安全评估总分单独计算、单独上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的运钞外包业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的运钞安全项目不扣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武装押运企业涉及金库管理、运钞业务等交叉事项的,计分办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扣谁分”的原则进行评估。邮政公司与邮储银行分别评估、各自计分,涉及业务库的安全评估计分事项按照“浙公网传〔2013〕511号”文件和“浙公网传〔2013〕4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省内其它市设分支机构和设有总行的地方性银行所在地区的数据统计,按照“浙公网传〔2013〕4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掌握评估方法。评估小组到达受评金融机构后,在该机构分管行长或保卫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据“全国评估办法”进行实地评估活动。
1.听取受评单位负责人单位基本情况及安全评估准备情况汇报;
2.询问受评单位员工安保工作情况;
3.查询调取安保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4.实地查看安保工作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5.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
6.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办法。
评估活动结束后,区安全评估小组要认真填写《第七轮安全评估记分表》(一式二份),由评估小组成员和被评估单位领导分别签字确认,一份交于受评单位保存,一份由评估小组统一汇总保存,接受市评估小组的审核检查。
评估期间,对遇到一时难以定论的问题,先予以记录,在请示上级部门后,再在登记表上事实记录该项目的应得分值;在受评单位质问时,保留意见并予以记录,暂不作出任何答复。评估结束后,对评估结果应如实反馈给受评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场签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单位如期落实整改。
政策原文:鄞州区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