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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002940469U/202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021-07-05 11:36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7-05 11:36      点击数:

各区县(市)党委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开发园区相关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坚持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法治思维,聚焦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管理责任,转变思路理念、落实严管厚爱,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管理规范、辅助有力、纪律严明、保障到位的辅警队伍,为全市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辅助力量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辅警管理工作机制,提升依法依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辅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争到2021年底,辅警管理体制机制高效顺畅,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坚持齐抓共管。建立由公安机关为主召集,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参加的辅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会商研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同级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辅警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优待工作。公安机关要全面做好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2.健全管理机制。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明确辅警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招聘解聘、调配考核、晋升降级和档案等工作,并将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公安队伍建设评估范畴。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辅警管理部门和机关纪检、人事训练、宣传、督察、审计、保密、信访、法制、科信、警务保障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3.严格责任追究。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完善民警带辅管理机制,实行责任捆绑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为辅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民警负直接责任。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二)严格规范招聘使用

4.科学核定额度。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对辅警用人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5.明晰岗位设置。严禁设置违反或超出《管理规定》规定职责的辅警岗位,严禁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擅自设置辅警岗位。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岗位,结合本地实际,研制具体辅警岗位界限和负面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6.严把进人关口。招聘辅警,应当在《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科学设置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参照招录民警体能测评、体检标准条件,严格把关。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考察,具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7.严格招聘程序。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根据辅警用人额度使用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报市公安局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社保等部门或在其指导监督下,统一组织实施辅警招聘,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人员名单报市公安局备案。严禁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聘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等,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心理素质测试和毒检。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得被招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8.规范用工形式。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与招聘为辅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试用期。严把新招聘辅警试用期培训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9.严明职责界限。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类别,细化权责要求,严格厘清工作界限。严禁民警将应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严禁辅警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严禁将配发给民警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严禁辅警单独或以个人名义执法办案,严禁辅警参与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界定和控制辅警知悉警务工作秘密的范围。

10.强化制度执行。按照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学习教育、纪律要求、行为规范、安全保密、请销假、考勤等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晋升、降级、奖惩、优抚、薪酬调整、解(续)聘等常态化管理机制,并强化贯彻执行。

11.严格教育管理。将辅警管理纳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聘用后,辅警的党团等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保密教育,从日常考勤、警容风纪、履职尽责等方面强化实时监督管理,对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考核评价,积极营造争先创优、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12.健全退出机制。对辅警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清理整顿和优化提升现有辅警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具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落实职业待遇保障

13.落实经费保障。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社会保障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市本级涉及港口、轨道交通等辅警经费保障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保障、分级负担”的原则,统筹原有经费保障渠道,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拨付。辅警的平均薪酬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对具有特种技能或专业特长,在工作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紧缺人才可实行特殊工资政策。辅警依法享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4.突出正向激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辅警褒扬机制,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及时给予宣传和激励。要按照特别优秀辅警的认定标准、条件,开展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民警工作。市和区县(市)公安、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做好面向优秀辅警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15.注重关爱优抚。建立健全辅警伤亡抚恤、伤残慰问制度,辅警因公(工)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比照民警相关保障措施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辅警及其近亲属,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基本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救助帮扶。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要将辅警纳入公安慈善关爱基金、警察协会等保障范围,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辅警,比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做法,开展依法追责、提供救济、恢复名誉和挽回损失等工作。突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辅警身心健康防护、内部互助工作机制,将烈士、因公(工)死亡辅警的遗属和因公(工)受伤辅警纳入慰问范围。

各区县(市)党委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开发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共同做好辅警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提质增效,为宁波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贡献更大的警务辅助力量。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公安局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 6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