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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002940469U/2021-0001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印发《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8 09:36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09:36      点击数: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深化银行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0〕34号)(以下简称“全国评估办法”)、《公安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的通知》(公治〔2017〕490号)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28号)、《浙江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34号)和《宁波市公安局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公通字〔2021〕54号)等文件精神,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联合开展全区第七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海曙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史强为组长,分局治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员的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在治安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海曙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永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组成。区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区金融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全区安全评估工作在区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浙江评估标准》,评估期间新标准或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要求执行)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邮政企业)的营业场所安全、业务库安全、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运钞安全、消防安全、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安全(含自建和外包监控中心)、枪支弹药安全、案件防范、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内容开展逐项评估。

(一)海曙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包括防护舱)、监控中心、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及案件防范能力进行评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二)银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安全评估,检查、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并按照《全国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评估标准》组织对本部门及辖区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落实安防达标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估工作。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和时间进程,全面组织部署辖内评估工作。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并加强辖区内单位、网点工作指导。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区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全国评估办法》和《浙江估标准》,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落实限期整改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监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自查整改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供评估人员查阅。

(三)全面评估阶段(9月1日至12月5日)。按照《全国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抽调协调公安治安、消防大队和银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及金融安全防范专家等人员组成安全评估小组,并对参与安全评估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切实提高评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根据“浙江评估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安全评估小组负责对辖区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基层分支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对辖内所有营业场所、业务库和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等九大类逐一进行评估打分,每大类涉及多个的,该大类分值取平均值。以区级支行以下九大类总分的80%加上区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为该银行区域分支机构的最终评估得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5日后)。区评估办要对本地评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本地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整体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及评估分值、评估发现的问题、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等。区安全评估小组、海曙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级协助、配合上级评估办对海曙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的抽查验收。

政策原文: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印发《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