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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这么做!余姚一男子因醉酒袭警被刑拘

2021-10-20 10:30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0-20 10:30      点击数:

10月11日晚上7点多,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顾客在店内醉酒闹事!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醉酒男子刘某躺在地上胡言乱语。

就在民警向双方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刘某突然情绪激动,拿起身边椅子要砸向店员,好在被同行的朋友和民警及时制止。在民警的劝说中,刘某情绪更加激动,本想搬起身边的桌子砸人,但又搬不动,只好拿起了桌上的两个玻璃酒瓶,击碎后砸向现场的民警和辅警。

“嘭”一声,玻璃碴子散落了一地,而刘某情绪也越来越激动。怕刘某再做出危险的事情,威胁到在场人员的安全,民警和几位辅警立即上前控制刘某。

可此时的刘某仍是骂骂咧咧,言辞非常难听,还用肢体动作激烈对抗民警执法。在对抗的过程中,他还殴打了民警。不过最终,刘某还是被警方制服,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从刘某同行的朋友口中得知,他们都是附近一处工地的工人,晚上干完活来到附近镇南路上的一家饭馆吃饭。席间,刘某喝了不少酒,几个人敬酒过程中,刘某晃晃悠悠地从椅子上摔到地上。此时的刘某也没有在意,而是拿起酒杯继续喝酒吃菜。等用完餐后,刘某向店家要来两份米饭打包,但是因为打包费用和商家发生了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摔倒是商家椅子损坏引起的,要商家赔偿医药费,而商家不肯,刘某和同行人员便在店内耍赖。

酒醒之后,刘某终于认识到了错误,并对自己酒后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暴力袭警的行为表示后悔。可此时的悔悟为时已晚,他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目前,刘某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警提醒:饮酒切莫贪杯,就餐时要适量饮酒。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闹事不是免受处罚的理由,广大群众在饮酒过程中,不但要控制好自己喝酒的量,更要控制好自己酒后的言行,以免因一时冲动而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