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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大货车超载酿事故,涉事单位负责人一并追责!

2021-10-14 17:04来源:宁波市公安局微信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微信      发布时间:2021-10-14 17:04      点击数:

日前,因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载继而引发的两起亡人事故,致使两人死亡的“龙光公司案”,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余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委等有关单位与宁波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踏勘取证、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依法对车辆所属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以及安全责任人予以刑事拘留,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4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移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29日17时24分许,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赵某周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余姚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高夹线三枝交叉路口处(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与由西往东行驶通过该路口,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交通信号杆等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与道路设施及两车损坏,受伤的黄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交警现场取证,赵某周驾驶车辆核16100KG,实载46280KG,超载近200%。

交警部门发现,早在2020年5月12日,同样所属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赵某喜驾驶严重超载重型自卸货车,在余姚市梨洲街道明伟村至竹山桥村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明伟大桥南侧三枝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北向南行驶的黄某芬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芬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7日死亡并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取证,赵某喜驾驶车辆核载16100KG,实载34910KG,超载100%以上。

余姚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从去年5月12日至今年3月29日,在短短一年内,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两辆超载重型自卸货车先后发生两起致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5月17日,由余姚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委、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一位宁波市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据了解,余姚龙光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在余姚市辖区内承接土方挖掘、运输业务,该公司拥有52辆重型自卸货车,聘用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52名。

经事故调查组侦查查明,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长期存在超载行为,且发生了2起各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王某龙作为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王某光、汪某飞作为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人,均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指使公司驾驶员超载运输,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及肇事驾驶员给予立案侦查。目前,王某龙、王某光、汪某飞、赵某周均被警方刑事拘留,并移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责任人介绍,上半年,余姚发生4起运输货车亡人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组建事故调查组,对这4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对3家生产、运输企业罚款共计6.64万元,特别是对宁波龙光建设有限公司4名主要负责人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刑事拘留,有力地促进了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接下来将加强源头管理,经常深入企业内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严查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交通事故组成事故调查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追究相关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有力地促进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