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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今日起,整治再升级!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微信      发布时间:2020-08-03 10:42      点击数:

拉网式摸底排查、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告知、集中和常态专项执法,《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近两个月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重点管理区犬只准养登记率大幅上升,流浪犬问题得到初步遏制。为期两个月的养犬管理第二阶段联合整治行动于7月31日正式启动。整治范围以我市各养犬重点管理区为主,以公园绿地、广场商圈、菜场周边和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为整治重点,早、晚遛狗高峰时段高频次联合整治和日常工作时间常态整治相结合。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大重点管理区“三犬”(饲养未登记犬只、禁养犬只和一户多犬)情况排查,统筹辖区力量进行执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行为等管理工作。统筹辖区力量严查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区域,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理等行为,加大流浪犬只捕捉力度。

为了提高犬只准养登记率,更好地方便服务群众,公安机关将结合实际情况在街道(社区)增设临时犬类登记点,对接农业农村部门宠物医院犬只办理准养登记流程进一步规范,健全辖区犬只电子身份证档案。我市各养犬管理部门之间将实现分工与协作无缝对接。对因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调取视频监控影像、当事人拒绝或阻挠执法等情形,将由公安机关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完成。

根据联合整治方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擅自喂养禁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等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携犬出户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发现在住宅小区车棚、杂物间、车库等或者在楼道、走廊、地下停车场、建筑物顶层平台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以及在户外拴养或圈养犬只的,亦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