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21:29来源:宁波公安网
来源:宁波公安网 发布时间:2020-06-24 21:29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我局拟对BA YERO AL HOUSSEYNOU所持居留许可宣布作废:
BA YERO AL HOUSSEYNOU,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塞内加尔籍,护照号码A02318922,持有浙江宁波签发的100442148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居留许可至原签发地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后起算。此公告已在互联网发布,并已录入公安网“外国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各地一经查获,如未持其他有效签证,按非法居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