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4002940469U/2020-00026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0-06-10 10:54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10 10:54 点击数: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走私工作的积极性,踊跃举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部门举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二条 举报走私非法买卖成品油、白糖、冻品、旧服装等物品的,根据举报线索准确度、举报人所起作用大小、涉案物品价值等综合因素进行奖励。
举报走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举报非法出境入境、偷越国边境的,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走私违法内容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理;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实事求是,捏造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走私案件举报电话:110、0574-63331343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工作由慈溪市公安局负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慈溪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