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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北仑区集中开展养犬管理联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020-05-28 15:47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5-28 15:47      点击数:

为保障《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提高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北仑公安在日常工作中收录、整理了社会各界关于养犬管理的若干问题,并编写了《北仑区养犬十九问》,供市民群众了解。

一、《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答:《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北仑区犬类重点管理区有哪些?

答:北仑区新碶街道、大碶街道、霞浦街道部分区域(珠江路—泰山路—通山连接线—329国道—钱塘江路—泰山路—松花江路—骆霞线合围区域)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发现了流浪犬,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应该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可通过拨打12345或110进行举报。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是否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饲养是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

五、北仑区哪些地方可以给犬只办理免疫、芯片注射和《养犬登记证》?

答:北仑区的 7 家宠物医院实行一站式服务,可以给犬只办理免疫、芯片注射和《养犬登记证》。

六、重点管理区禁养的犬只有哪些?

答:禁养犬有以下几种: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牛头梗;10、英国马士提夫;11、意大利卡斯罗;12、大丹犬;13、俄罗斯高加索;14、意大利扭玻利顿;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波音达犬;18、威玛猎犬;19、雪达犬;20、寻血猎犬;21、纽芬兰犬;22、大白熊犬;23、德国牧羊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罗威纳犬;26、杜宾犬;27、含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七、大型犬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犬只大小按照肩高(也叫身高,不包括头部)和体重来划分,大型犬标准如下: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

八、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个人在重点管理区每一户籍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九、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犬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独户居住;(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疫苗;(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十、办理《养犬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养犬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2、居住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3、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4、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5、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6、单位养犬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需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十一、在重点管理区内要携犬出户,需要遵守哪些规范?

答:(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十二、《条例》规定了哪些场所是禁止携犬进入的?

答:(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十三、养犬人饲养犬只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答:(一)重点管理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

(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三)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十四、养犬人或养犬地址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2、变更后养犬人的住所证明。

养犬人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原养犬人、变更养犬人的身份证明;2、变更后养犬人的住所证明;3、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

十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而擅自养犬的,会受到如何处罚?

答: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六、在犬类重点管理区养了多只犬,公安机关如何处置?

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十七、对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免疫牌的如何处罚?

答: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为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养犬人应负法律责任吗?

答:养犬人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十九、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条例》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答: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由有关管理经营者劝阻他人携犬进入。不听劝阻的,重点管理区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市其他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