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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宁海县即将集中开展养犬管理联合整治行动》

2020-05-25 15:53来源:市公安局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15:53      点击数:

  养犬管理权威解答!

  为保障《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提高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蜀黍在日常工作中收录了社会各界关于养犬管理的若干问题并进行了整理,供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掌握执行,为广大家有汪星人的主子们答疑解惑。

  一、《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请问《条例》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原来犬类管理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现在还是按照这个区域划分来分类管理吗?宁海县是如何实施分区域管理的?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宁海城区兴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环路—回浦路—兴宁北路—桃源北路—S311省道—兴海路形成的封闭圈及御华府小区、时代悦府小区、上东国际小区、汇景嘉园小区、依山郡小区、东泽园小区、汪家村、杜鹃新村、雅致岙小区、堤树村、浦西小区为重点管理区,以上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如果在重点管理区内发现了流浪犬,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根据《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查处《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果在重点管理区内发现了流浪犬,应该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在什么地方可以免疫?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居民可在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芯片,在芯片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是否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单位能养犬吗?

  《条例》规定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因此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是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数量是否有限制?犬只繁殖幼犬如何处置?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独户居住;(三)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居住证;(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七、养犬人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三)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八、养犬的市民都知道,每日要有一至二次出户遛犬,请问《条例》对出户遛犬行为都有哪些要求?

  规范携犬出户行为是文明养犬的重要内容,如何携犬出户也是市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要做到“五要”,一要做到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二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三要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四是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要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五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另外,在一般管理区携烈性犬出户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九、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而擅自养犬的,会受到如何处罚?

  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是否要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饲养多条犬只,请问,公安机关如何处置?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数量有限制。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十二、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免疫牌的养犬人,是否要受到处罚?处罚的标准怎样?

  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为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养犬人应负法律责任吗?

  养犬人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十四、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条例》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由有关管理经营者劝阻他人携犬进入。不听劝阻的,重点管理区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市其他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