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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慈溪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06-19 10:18来源:宁波公安网

来源:宁波公安网      发布时间:2019-06-19 10:18      点击数: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反假货币第六次联席会议精神,巩固我市近年来打击整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成果,有效遏制假币违法犯罪反弹势头,全面推进“平安慈溪”“法治慈溪”建设,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市财政局制定《慈溪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和《浙江省打击整治假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
  三、具体措施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净化慈溪市人民币流通环境,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结合慈溪反假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公安局对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但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负有防范、打击假币犯罪管理、维护国家货币秩序的工作人员及直系近亲属、受其委托举报之人除外。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变造货币窝点的,并且该刑事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收缴假币面额的5%奖励;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5万元+(实际收缴假币面额-100万元)×1%,奖励最高不超过16万元。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的刑事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收缴假币面额的3%奖励;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3万元+(实际收缴假币面额-100万)×0.6%,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刑事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0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特大刑事案件,缴获假币但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刑事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对案件侦破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破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慈溪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慈溪市公安局立案单位负责受理假币犯罪举报,侦破假币案件,提出奖励申请。人民银行慈溪支行负责假币鉴定接收,并初审,慈溪市公安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并发放,资金从慈溪市公安局特费列支,慈溪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实行一案一报。
  第十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慈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减半计算。假境外货币和假贵金属纪念币案件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