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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002940469U/2019-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亲属关系认定和证明出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2-01 11:22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2-01 11:22      点击数:

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东钱湖分局、高新分局、大榭分局、杭州湾分局:

为扎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回应群众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亲属关系认定和证明出具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亲属关系的认定依据

亲属关系作为办理相关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其证明材料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纸质证明材料

1.卫计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结婚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明确体现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4.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5.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6.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履历档案复印件);

7.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电子证明材料

1.“浙江政务网公共数据平台”中能够查询到的本市婚姻状况信息、收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2.“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监护人关系栏和户成员关系栏中登记的信息、户成员变动栏中登记的成员关系信息。

(三)公安机关调查走访材料

1.亲属关系当事人及主要涉及人员的谈话笔录;

2.曾经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干部、邻居的谈话笔录;

3.曾经工作单位或现工作单位同事的谈话笔录。

纸质证明材料和电子证明材料是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主要依据,申请人或受理窗口能够提供或获取其中一项材料,即可作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认定依据。在申请人或受理窗口无法提供或获取纸质证明材料和电子证明材料的前提下,申请人不愿意办理公证及亲子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走访相关人员,在三项调查走访材料详实且相互印证关系属实的情况下,可作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认定依据。

二、关于亲属关系的材料审核

各地要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精简办事材料,除出生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未成年子女投靠或随迁、夫妻投靠或随迁、老年投靠、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原籍恢复户口(含学校毕业、退役军人、华侨回国定居等)等迁入登记确需体现亲属关系的业务外,尽量减少让群众提供不必要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子女到父母户内立户只需提供产权人意见及产权人与迁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不再需要提供其他子女关系及证明。对由群众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做好真伪鉴别工作;对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亲属关系证明,必须经群众签字确认方后使用,且不得直接作为亲属关系证明对外出具。

三、关于亲属关系的信息采集

为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人口信息完整,窗口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对“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员辅项信息也要尽力采集,严格对照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实做好系统录入工作。

(一)办理新生儿出生申报时,应根据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将出生证编号、父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录全。

(二)办理未成年子女投靠业务时,应把相应的父母关系填全,如为再婚的继子女投靠,父母姓名栏填写生父生母信息,在监护人栏填写继父或继母信息。

(三)办理户口迁移时,应认真做好与原迁出家庭户的关联信息登记采集,方便后续查找。如原户口登记等信息能反映出当事人父母信息的,应在迁移过程中将父母信息录入到迁移人的常口信息系统中;已婚的,应依据证明材料将配偶信息填全;离婚的,应在变更婚姻状况的同时将配偶信息删除。

(四)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原迁出地户主变更迁入时,应注意将迁出地的原户内成员与变更后的现户主的关系作相应变更正确录入。

四、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出具

在严格执行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和《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便民利民的宗旨,结合工作实际,对两个文件规定以外的情形,公安机关要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应当出具证明。具体办理流程: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填写《户籍档案查询申请表》(附件1)。

(二)户籍地派出所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通过查询档案、查询电子证明材料或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能核实亲属关系的,直接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或派出所公章。

(三)户籍地派出所无法直接核实亲属关系的,通知档案保管地派出所核查;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实时核实历史户籍资料,确认属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至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收到反馈信息后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或派出所公章;档案保管地派出所为宁波大市外的,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档案保管地派出所申请。

(四)对于通过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无法核实亲属关系的,受理民警将相关情况报告派出所领导,由所领导指定社区民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情况属实的出具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或将证明快递至申请人预留的地址;对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后仍无法证实亲属关系的,出具书面告知书(附件2)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

(五)归档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户籍业务亲属关系认定相关工作,是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举措,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市局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操作培训,确保规范执行、有效落地。

(二)规范办理流程。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待群众询问的首位派出所民警为首接责任人,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于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实行疑难问题上报制,对于疑难复杂情况难以判别的,受理民警应当及时上报所领导;派出所难以自行解决的,可逐级上报审核;情况特殊的可召开疑难问题会商会研究协商解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出具证明情况予以抽查并通报。凡发现有未按规定登记采集父母子女关系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响应,或未认真开展查询核实工作而导致群众未能“最多跑一次”办理引起群众投诉的,一经查证属实,将在“最多跑一次”改革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1.亲属关系查询申请表.docx

2.无法出具证明告知书.docx  

3.亲属关系证明模板.docx  

4.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册.docx

宁波市公安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