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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

2018-06-19 16:57来源:宁波公安网

来源:宁波公安网      发布时间:2018-06-19 16:57      点击数:

  一、制定目的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日益频繁,房产买卖后原房东户口应迁未迁的现象随之增多,现房东要求将原房东户口迁出的诉求随之增多。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户口的程序、办理时限,为基层办理依职权迁移户口提供操作依据。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6条。
  第1条至第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办理机构。
  第4条参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明确了适用依职权迁移户口的4种情形。
  第5条至第10条规定了办理程序,明确了依职权迁移户口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第一步由现产权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申请;第二步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时限参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第三步向申报义务人下达《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告知书》,在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限参照新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步申报义务人逾期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并上报《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第五步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时限由《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第六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11条规定了依职权迁移户口档案材料的管理。
  第12至16条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依职权迁移工作。
  2.期限。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海燕
  联系方式:8706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