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 16:57来源:宁波公安网
来源:宁波公安网 发布时间:2018-06-19 16:57 点击数:
一、制定目的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日益频繁,房产买卖后原房东户口应迁未迁的现象随之增多,现房东要求将原房东户口迁出的诉求随之增多。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户口的程序、办理时限,为基层办理依职权迁移户口提供操作依据。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6条。
第1条至第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办理机构。
第4条参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明确了适用依职权迁移户口的4种情形。
第5条至第10条规定了办理程序,明确了依职权迁移户口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第一步由现产权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申请;第二步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时限参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第三步向申报义务人下达《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告知书》,在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限参照新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步申报义务人逾期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并上报《依职权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第五步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时限由《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第六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11条规定了依职权迁移户口档案材料的管理。
第12至16条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依职权迁移工作。
2.期限。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海燕
联系方式:87062429
政策原文: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解读: 图解宁波市公安局依职权迁移户口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