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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002940469U/2018-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8-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4-30 15:34来源:市公安局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4-30 15:34      点击数:

甬公通字〔2018〕53号

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公安局或宁波保监局。

  宁波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8年4月30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现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公众利益,倡导道路交通事故文明快速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宁波市公安局宁波保监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撤离通告》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受伤,当事人一致同意快速处理,且能够自行驾车驶离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车辆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宁波交警”微信平台、“阿拉警察”APP、“宁波交警”APP、“即时判”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等平台自行处理;如有异议或虽无异议但不会进行线上处理的,可以通过报警方式求助交警或辅警到现场帮助指导,进行线上或线下自行协商处理;选择线下处理的,可在交警或辅警指导下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见附件)。

  第五条车辆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六条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等候处理: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七条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各方车辆交强险均投保在本市保险公司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24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就近(或双方约定)的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和理赔等相关手续;对超过24小时到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的,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或驻点交警应当对事故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事故如实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办理查勘定损手续。

  (二)有一方车辆交强险未投保在本市保险公司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在48小时内一起到案发地交警中队换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指令或在巡查过程中遇到涉及承保在本市保险公司的车辆发生本《通告》规定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导当事人快速处理、快速撤离、快速理赔,但不得对占用道路资源影响道路交通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第八条当事人选择报警方式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固定证据,然后通过短信或语音引导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相约到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处理。交警、辅警接到指令到达现场的,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进行自行协商。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到达现场的交警、辅警要求,及时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在固定现场证据后依法强制撤离,移交事故处理民警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对应撤离未撤离造成交通阻塞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其他事故,交警应当在现场固定证据后,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办理。

  第九条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财产损失事故,按以下规则确定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由上述情形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视为双方有责,按同等责任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条过往交通参与者可以劝说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实施快处快撤,并有权检举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或网上快处平台反馈的事故编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在宁波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中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打印《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交给当事各方审核签名,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关的保险公司服务窗口办理定损手续。

  当事人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到理赔服务中心相关保险公司服务窗口办理定损手续。

  遇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未投保在本市保险公司的,由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办理查勘定损手续,确定保险责任;未经登记,不得办理查勘定损手续。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对自行处理的事故责任有争议或疑问的,由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差错的,警务室民警应当根据调查核实后的事故情况,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财产损失公估机构申请评估。保险公司对公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均有责任的事故车辆,经定损各方车损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一律按照“互碰自赔”的原则处理。

  一方全责的物损交通事故,由全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经全责方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同意,全责方保险公司可直接赔付无责方。

  全责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无责方有权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请求赔偿;无责方投保有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也可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无责方保险公司按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后,再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网上交通事故处理平台,设置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相关制度和机制,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提供保障。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向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办理事故车辆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相关手续,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无法派出查勘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委托本市依法设立的公估机构派员进驻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事故车辆查勘定损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立理赔服务中心指路交通标志;警务室民警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前台登记窗口受理登记的监管工作和财产交通事故自行处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解答当事人疑问,对有争议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和协调,了解掌握理赔服务中心的每日工作情况,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维护理赔服务中心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事故当事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在自行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经查实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通报公安机关。

  “宁波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应当设置必要的预警系统,对发现有涉嫌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当事人,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核赔、物损公估机构执业人员,或其他曾被查实有骗取保险金行为的涉案人员,其相关信息应当录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骗取保险金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坏或人员轻微伤的,各方一致同意的,交警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人伤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财物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人伤和财物赔偿总金额不超过1500元),并当场履行赔偿协议的,交警应当固定证据并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注明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通过微信处理上传平台或通过警务通处理上传固定的证据照片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加强理赔服务中心的监管考核,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10日实施的《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