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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06-16 14:47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06-16 14:47      点击数: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现将《宁波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宁波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公安行政权利运行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提高公安机关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公平、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局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审核发布等工作。

市局各单位是公安政务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负责向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和有关工作的情况。

市局宣传处负责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APP、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市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局警务保障部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提供每年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法制审核,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解读,承担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市局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政务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与协作,发布的政务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协调一致。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前提下,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

第七条下列警务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领导成员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警务工作数据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以及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录用的情况;

(六)财政预决算信息、专项经费、社会救助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政策解读;

(八)承担执法和管理职责的各业务警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工作信息的公开。

(九)社会治安动态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处理情况;

(十)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十一)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和车驾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人口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政策及动态;

(十三)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下列警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向市局提出的依申请公开,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公开的理由。

第三章 发布形式

第十条政务信息公开与信息发布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互联网站、网上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安微博、微信、宁波社区警务综合论坛以及其他网络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声讯电台、手机短信、手机APP;

(五)公告、通告;

(六)本局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标语、横幅,电子信息屏、移动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内容完整、准确,文体格式符合要求,语言通顺简洁,用字用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做到依法、严谨、准确、及时。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发布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

(一)收集。各级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收集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审定。各地、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专管员对需要公开的信息编辑加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发布。各地、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专管员利用现有的平台、载体,统一发布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网上发布厅公开的,由市局行政审批处统一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统一组织。

(四)时限。对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资金信息、统计数据、应急预案等警务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市局及下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并在公安外网上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负责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第八条第(二)项所列的本局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八)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本局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九)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十)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针对申请的不同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是否公开和保密、法制审查,并依不同情形作出答复。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以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以收信(件)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不直接受理通过口头和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认为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安机关向其提供户籍资料、在本市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提交申请。涉及案件和信访的事项通过办案部门和信访途径查询办理。

第二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按规定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的意见出具答复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和文书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局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公开政务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