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公安网 发布时间:2014-08-27 16:15 点击数:80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市公安局应用系统项目文档(以下简称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宁波市公安局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文档指项目在组织、开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声像材料、照片图表等,包括携带各种资料数据的光盘等。
文档内容
第三条 各项目应在不同的工作阶段准备不同的文档。
第四条 项目文档管理的每一过程,都应体现项目的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持续改进过程。
第五条 项目文档管理的内容包括:需求文档、调研文档、建设方案、进度文档、测试报告文档、安全文档、技术文档、合同文档、竣工验收文档、评审意见文档、操作说明、用户报告文档、交接手续文档,以及需要存档的其他文档。
第六条 凡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签字、盖章、领导审批的文件,以及对本项目非常重要意义,需要存档备查的文件,均为必须提交作为项目管理存档的材料。
文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开发小组提交的文档须有电子版文档与纸本式文档,电子版文档应为文本型文件,纸本式文档应为原件,除签字盖章部分的内容外,电子版文档内容须与纸本式文档内容完全相同。
第八条 电子文档保存至少一式两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必要时复制第三套,异地保存。
第九条 项目文档归档后统一存放,并确定密级。